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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补充通知(2011)
发布于2013-10-30 11:24:00 被浏览了346次

关于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补充通知

浙财行〔201164

省级各有关单位:

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以及动车和高铁的陆续开通,现行的《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》(浙财政字〔200757号)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实际情况,现将部分条款修订补充如下:

一、第五条第一款表中增加动车和高铁项目,报销标准为:一类人员即正副省长以及相当职级人员按实报销;二类人员即正副厅长以及相当职级人员按一等座报销;三类人员即其余人员按二等座报销。普通列车仍按原规定执行。

二、第六条补充第四款: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动车和高铁。正副省长以及相当职级人员(含随行一人)乘坐动车和高铁,按实报销(含高铁商务座)。

第六条补充第五款:乘坐普通列车(含全列软席列车)、动车,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,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,可以乘坐软卧,并按照软卧车票报销。

三、第九条第一款补充第三段: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,当天不返回且不能提供住宿费发票的,可凭飞机票、火车票及其他有效交通费凭证报销来回2天的伙食补助费和按2天的限额标准凭据报销公杂费。

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。

浙江省财政厅

二○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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